王兴立(男,63岁):
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计生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方恒东景小区106号楼1单元1304号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30日对你做出没收“京通卫医保决[2018]2018081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物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委依据地址信息确认书记录的地址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