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2198210175696,住址:河南省息县夏庄镇熊大寨村前丁楼组):本机关依法查明丁龙俊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1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铺头村村委会西100米非医师行医。现场发现违法所得1200元。现场发现违法药品器械有:氯化钠注射液4瓶,一次性注射器3袋,清热解毒口服液2盒,维生素c片等杂药10种1袋(3kg)。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药品器械:氯化钠注射液4瓶,一次性注射器3袋,清热解毒口服液2盒,维生素c片等杂药10种1袋(3kg)、2.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3.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18]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