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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蔡敏丹、蔡秀君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案号分别为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22号、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123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6月4日下午14点30分、下午15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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