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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4/19 13:12:49

宁国税稽公〔2018〕28号

青海青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0102310890977Q):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国税稽处〔2018〕Z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违法事项应补缴增值税118,887.72元。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宁市城东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
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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