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李华、管怀宝、枣庄安凯商贸有限公司、刘静、房茂奎的申请,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鲁0403民初534号裁定书,受理被申请人山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14日指定枣庄汇邦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山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向管理人枣庄汇邦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同时,山东泰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枣庄汇邦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为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十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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