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为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2日之前向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株洲南方宇航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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