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二破字第1-3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赐强的申请于2018年2月8日受理了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2月23日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担任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23日前,向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州市东安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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