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綦江县万隆煤矿的申请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渝05民破5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綦江县万隆煤矿破产清算一案,指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并选定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根据选任通知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指定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院之前曾通知、公告綦江县万隆煤矿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2月6日前向管理人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在本院确定的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綦江县万隆煤矿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綦江县万隆煤矿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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