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海英、王瑞云等八人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裁定受理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6日指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为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秀山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拟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审判庭(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丹凤路2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联系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丹凤路52号新法院对面嘉豪酒店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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