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市贝奇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担任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9日前向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下午14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13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系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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