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天津中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10日裁定受理天津中孚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市司贵达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天津中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中孚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4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本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8号)第32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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