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8日裁定受理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18年1月9日,本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请在2018年3月21日前,向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沈阳绿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另行通知及公告。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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