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现就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地点:1、现场申报及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林骥收,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26287574,现场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至下午4:30;
三、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www.hightac.com)新闻中心-通知公告中下载;
四、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