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破9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铭宏漆包线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30日指定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向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博浪柯(浙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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