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裁定受理了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7日指定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6月6日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本院第8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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