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国金融服务与互联网快速融合,这对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短板、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还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随着移动支付等新兴业态日渐成熟与普及,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互联网“宝宝”们的出现,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有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不过,有少数机构和从业人员却假借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创新,从事非法集资、搞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侵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带来了金融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插上了网络的翅膀,但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监管的规则对其仍然有效。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和信息业的双重特点,对其监管必然要有新的要求和规则约束。
首先,加速行业立规矩的进程,推动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建立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本质依然是金融,应该遵循金融行业发展的规则,也需要规章、法律对其健康发展作出引导与约束。2017年,监管部门先后3次下发通知,专项清理整顿“校园贷”“现金贷”等互金业务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监管环境日趋严格,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监管协调合作。我国金融业经营准入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从事现金贷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金融办发放牌照,但各地审批的标准不一,导致行业鱼龙混杂。虽然在地方注册,网络小贷公司经营的却是全国性业务,当地监管部门很难对其全面监管。所以,应加强监管协调,增强监管合力,将所有金融行为和业务纳入监管,不留政策漏洞,做到未雨绸缪。
第三,规范金融信息发布秩序。在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过程中,受各种利益驱动的误导性金融信息杀伤力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规范金融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发布秩序。权威、客观、及时的金融信息服务以及科学的金融知识传播,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金融信息消费需求,并且促进金融安全。
第四,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推广,金融消费逐渐成为普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近年来,金融消费投诉与因金融消费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有明显的增长趋势。因此,有必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及时出台科学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总之,科技并未改变金融本质,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中,防范风险依然是底线。对那些不守规矩、触碰监管红线并制造风险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止步于风险提示或道义劝说,必须让监管“长出牙齿”,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这样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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