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破5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宁波恒元物产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天津市海纳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担任天津泰进光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30日10时在本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3号)第三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本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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