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3破15号
本院根据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8日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月25日前,向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四楼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小学对面华隆大厦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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