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康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康威公司股东以财务资料丢失为由,未向管理人提交财产和账册。经调查,康威公司财产总额为510562.35元银行存款以及其持有吉安千里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管理人认为该股权不具变现价值。在本案破产程序中,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确认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38351902.29元;经管理人调查,康威公司职工26人,职工债权总额562571.46元。管理人认为康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资不抵债。案件受理后,无人申请对康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和解。依据康威公司的现有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可以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康威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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