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邵海燕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7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2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中山东路121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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