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个别企业用各种损害人格尊严的方式惩罚职工的报道屡屡见诸媒体。有的企业让职工自打嘴巴,有的企业让职工在地上爬行,凡此种种行为,无疑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职工人格尊严,危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了落实宪法的精神,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还对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人格尊严是每一位职工所固有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非法侵犯。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更加重视,更加期待有尊严的工作与生活。然而,一些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却自恃自身的强势地位,不把职工人格尊严放在眼里,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惩罚措施时随意采取贬损人格的方式,严重伤害职工的情感,给职工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
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现象之所以在个别企业中频繁发生,首先在于个别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缺乏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认为是自己给职工创造了就业机会、提供了饭碗,因此就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以至于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其次,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现象也反映出个别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漠,认为职工人格尊严的权利虚无缥缈、可有可无,只要不对职工的身体、生命造成有形伤害就可以万事大吉。
针对当前个别企业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现象频繁发生的问题,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企业老板和企业管理人员增强法治观念、端正经营理念,培养自觉尊重职工人格尊严的精神和习惯。同时,应当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随意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经营者知所敬畏、不敢触碰法律红线,使尊重职工人格尊严的风气蔚然成风。
上一篇:以新思想为指引 推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