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债务人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日指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为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管理人。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5日前,向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00在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42层)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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