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从古到今,我们的先祖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劳作创造,留下了无数珍贵的遗迹,它们都是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将之尊称为文物。建筑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历史上灾害频仍、兵燹不绝,很多建筑消失在尘埃中,而能留存下来的更显弥足珍贵:不管是华丽的宫殿还是简陋的农舍,当它们穿越历史沧桑,依然能够站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就与先人展开了对话,与历史接上了脉。因此,对于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保护措施,我国也制定了专门法规,对文物建筑给予专门保护。
一处建筑之所以成为文物,须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与此同时,一处建筑成为文物以后,还应该吸引更多的人前来观赏,这样才能体现出文物的价值。因此,国家文物局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既有利于在民众当中普及历史人文知识,特别是有利于青少年通过和文物建筑的“零距离”接触,来直观地了解历史,也是让这些文物建筑体现其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
现在说的文物建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比如一些已经存世千年以上的古庙古刹大都已经开放,近现代历史上出现的一些伟人、名人故居和发生过重大事件的住宅等房屋也大都被辟为纪念馆,面向公众开放。但在一些城市里,还有不少存在几百年甚至只有百年左右历史的建筑,由于有各种名人居住过,或者因为在建造技术上有独特之处,它们也都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列为文物,给予专门保护。相比具有悠久历史的建筑和伟人故居等,它们只能算是一般性文物建筑,但其在总量中的占比却不低。这些建筑的共同点是,它们一般仍在使用,有的成为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有的由居民居住,甚至是多户居民共住。
这类一般性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就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一些矛盾也由此产生。加大文物建筑保护力度,难点正在于这些仍在使用阶段的建筑物,它们就是《导则》中说的“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把机关单位和居民从这些房屋中全部搬迁出去固然可以,但并不是理想之策。这些由于建筑的文物性和住宅的民用性产生的各种矛盾,使开放面临种种困难。
推动这类文物建筑开放,需要换一种思路来突破难点,为其创造可以开放的条件。现在一些住在文物建筑中的居民,由于建筑的特殊性导致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不能随意更改房屋结构等,让居民对自己住宅的文物性质产生了抵触情绪。如果政府能够在要求开放的同时,对这类文物建筑内的单位、居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让他们产生荣誉感和获得感,使他们的责任和权益对等起来,矛盾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更进一步,政府还可以对这类文物建筑的使用者、居住者进行必要培训,使他们成为参观者的义务引导员和讲解人,以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在这方面,一些使用文物建筑的机关单位可以先行一步,探索出一定经验后再向民用的文物建筑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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