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8月25日指定内蒙古谂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7年12月13日前,向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路东内蒙古天润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特别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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