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同年8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14日指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25日前,向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三楼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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