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根据洛阳奥翔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洛阳奥翔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破产财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0.17万元。管理人依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报经我院同意委托拍卖公司对债务人全部破产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四次拍卖并经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询价意见重新确定破产财产实际市场价值,债务人全部破产财产于2015年2月12日以人民币9.5万元变卖。该9.5万元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破产清算费用,致债务 人破产清算无法继续,债务人也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洛阳奥翔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依法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洛阳奥翔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洛阳奥翔电缆电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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