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蒋凤国的申请,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受理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前,向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长兴画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20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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