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枫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江苏省飞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投资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17日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省飞鸿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飞鸿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飞鸿投资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飞鸿投资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同时债权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飞鸿投资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飞鸿投资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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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飞鸿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