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鲁030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淄博长和清算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在2017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淄博长和清算咨询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以及有无担保情况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章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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