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受理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16日指定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为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9日前向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南通市东大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5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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