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接到清算组发出的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等文件。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有关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印章、账簿和重要文件,并配合清算组工作。如因上述财产和文件的灭失导致北京人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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