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受理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17年6月12日指定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日照现代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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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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