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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6/21 14:35:24

本院根据债权人乌鲁木齐西尔沃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受理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21日前,向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奎屯市团结东街27-1号四楼;邮编:833400;联系人:谢兰兰律师、杨朝慧;联系电话:0992-3901268、0992-390199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1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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