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高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1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海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15日前,向被申请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同时通知被申请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可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23日14时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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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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