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兴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博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指定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为兴博公司的管理人,兴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仁清、许和平,联系电话:15068105381、156580906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兴博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法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