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治远、孙立皎、杨思超的申请于2016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5日指定四川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欧奎为清算组负责人。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3月17日前向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川晶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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