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16年7月19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济宁仁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济宁龙华电子有限公司、济宁菲斯特软塑包装有限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根据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鲁0891民破字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济宁龙华电子有限公司、济宁菲斯特软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济宁龙华电子有限公司、济宁菲斯特软塑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9日前向三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17层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书。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0号百丰大厦17层;
联系电话:18753768965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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