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中海油(南通)港口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有关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依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本院已受理该破产清算案,有关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是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南通市南大街129号兴胜大厦5楼。南通华洋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9月6下午14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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