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22日指定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12日前向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11号港中旅大厦八楼;联系人:张涛;电话:0755-25029244、0755-83580955:传真:0755-835809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