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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6/10 14:40:06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 3月 3日 裁定受理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该案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 5月8日指定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26日前向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77号 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办公室,邮政编码:400054,联系人:范志远,手机:18696882371,严昌莉,座机:18883862681,手机:18702396008,联系人:丁晴,手机:1888385628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威特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第    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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