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陈伟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津011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裕恒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市福山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与榕苑路交口海益国际1号楼1009室,邮编300384,电话022-23772357,联系人朱琳)。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津市裕恒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9月12日10时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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