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受理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11日指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7日前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凯宾斯基饭店16层;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229411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阳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八法庭(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