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破2号,本院根据申请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5月5日指定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债务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桥北苑9号格林空间4楼;联系人及电话:张玲莉 18580871306,段滨一 13883015399;集中申报时间为2017年7月26、27、28日9时30分-17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俊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 9月8日9时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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