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3日裁定受理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及现场申报点:2017年6月10日前东阳籍债权人由工作人员上门登记,户籍为外地的债权人统一到东阳市新客运西站申报;2017年6月10日后所有债权人均统一到东阳市新客运西站申报;邮编:322100,联系电话0579-86779632、158679260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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