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若干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涉及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签订合同的买房人其实并无真实的购房意图,而是为了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然后再另寻买主出售牟利。法院认为,此种房屋买卖合同在无法明确实际买房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依法不成立。
从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此类案件的买房人均为具有房地产中介背景的关联人员。他们利用掌握的房源信息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并不是真正购房,而是为了转卖牟利。虽然这种合同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但在本质上与真正房屋买卖合同是貌合神离的。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类合同不成立,既是对诚信契约精神的坚守,也是对违法牟利行为的当头棒喝。在炒房之风甚嚣尘上、房价狂飙的当下,这一判决无疑具有样本意义。
从理论上看,合同作为市场交易不可少的契约,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法律就不予保护。
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买房人应具有购房的真实意图,且买房人为本人。如果没有真实的购房意图,实际买房人也不是自己,那么就等于是以欺诈的方式骗取了卖房人的信任而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尽管形式上完美无缺,但实质上违反了诚信契约原则,在法理上不能成为有效合同。从新闻看到,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些案件中,买房人购房的真正目的是借转卖之机牟利,显然不是“本人购房用于居住”这一真实意思的表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法院对这类貌合神离的虚假合同说“不”,既是法治原则题中之义,也在情理之中。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本是常识,然而违背诚信原则转卖房屋的行为之所以屡见不鲜,根源在于部分投机者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打法律的擦边球。这种以投机为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仅让法律蒙羞,而且哄抬了房价、扰乱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
作为高度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绝不允许这种有损法律权威和干扰市场正常发展的虚假合同大行其道。因此,司法机关依法对此类践踏契约精神的合同果断否决,让违反法律规定牟利的炒房行为胎死腹中,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而且在当前炒房之风“高烧不退”的现实语境中,更具有以法律之绳约束炒房投机行为的司法价值,严正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负面评价。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通过司法裁决引导公民诚实守信的积极作为,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契约精神也大有裨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始终不渝地坚守这一司法价值取向。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契约精神只有被严格遵守,才能更好地促进交易,规范市场行为。这一方面需要所有经济主体自觉遵从,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司法机关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进行引导和强化。因此,否决不具有真实意思的购房合同,既给那些披着合法外衣借炒房之机牟利的始作俑者敲响了法治警钟,也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参考样本。进一步说,还可能对今后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投机和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借鉴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