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正国(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507096058):
本院受理原告吴诗成与被告季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7日10:30分在本院万古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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