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重庆润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22日裁定受理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6月28日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为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后,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渝0116民破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4月7日,本院恢复审理。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向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中国重庆市江津区双福九江大道99号314管理人办公室;邮编:402247;联系人及电话:穆川:13708312318、苏建红:139960514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因此发生的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庆润通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5月26日10:0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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