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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荣珍与被告林伟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4/11 12:50:50

林伟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荣珍与被告林伟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203民初114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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