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招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黄招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黄招阳还所欠龙卡信用卡透支本金104989.26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及费用、诉讼费用等;判令原告对黄招阳名下的闽CC278C轿车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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