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春:
本院受理原告黎义山诉被告庄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自2014年6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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